⒈ 清制,对官吏除发常俸外,另给恩俸名曰“养廉”;或划给土地,以供收租,名曰“养廉地”。
⒈ 清 制,对官吏除发常俸外,另给恩俸名曰“养廉”;或划给土地,以供收租,名曰“养廉地”。
引《清史稿·食货志一》:“各城伯克向有养廉地,自改郡县,裁伯克廉地一律入官佃租。”
1、本文将“高薪养廉”这一热点问题和管理理论中的需求层次论以及水桶定理很好地结合起来,同时全面分析了腐败产生的制度原因和制度外原因。